仙桃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公示制度
为加强民主监督,保证参合农民的参与权和知情权,确保我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平稳运行,制定本公示制度。 一、公示内容
(一)文件政策:市政府印发的《仙桃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市合管委、市合管办印发的有关管理细则、补充规定等。 (二)就诊补偿办法:各级医疗机构住院医疗费用补偿的起付线、分段补偿比例及补偿审核程序;门诊家庭账户对门诊医疗费用实行递减登记、自主支付的操作程序。 (三)医疗服务价格:定点医疗机构提供的常用医疗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和常用药品价格。 (四)医疗费用补偿:参合农民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住院的医疗费用补偿情况。 (五)合作医疗基金:合作医疗基金的筹集、支付和结余情况。 二、公示办法 (一)市合管办
1、对《实施办法》等政策性文件和就诊补偿办法进行长期公示;
2、对全市合作医疗基金的收支使用情况,每季度在全市范围内公示一次;
3、对补偿达到封顶线的病人,每月在全市范围内公示。 (二)镇(办、场、园)合管站
1、对《实施办法》等政策性文件和就诊补偿办法进行长期公示;
2、对本地合作医疗基金支出情况,每月在全镇(办、场、园)范围公示。
3、对所有获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补偿的病人,每月在全镇(办、场、园)范围公示。 (三)定点医院 1、对《实施办法》等政策性文件、就诊补偿办法和医疗机构服务价格进行长期公示; 2、对在本院获得住院补偿的病人,每月公示。 (四)定点村卫生室
1、对《实施办法》等政策性文件和就诊补偿办法长期公示;
2、对本村获得医疗补偿的病人(含门诊和住院),每月公示。 三、公示要求 (一)市合管办、镇(办、场、园)合管站和各定点医疗机构及村委会要在醒目位置设立公示栏进行公示,并公布举报电话。有条件的地方还可利用电视、报纸等媒体公示。 (二)市合管办负责对二级定点医疗机构和镇(办、场、园)合管站的公示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镇(办、场、园)合管站负责对一级定点医疗机构、定点村卫生室的公示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对不按规定定期公示的单位,要视其情况予以批评、通报,直至取消其定点医疗机构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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