仙桃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管理,保障参合农民获得质优价廉的医疗服务,确保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公平、公正、健康、有序运行,特制订本制度。
第一条 市合管办每年对全市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审查和确认工作,经审查合格的,授予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并对其医疗行为、技术操作规程和服务质量等进行追踪监督和指导,实行动态管理。
第二条 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遵守《仙桃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办法(试行)》及有关医疗机构管理的法律法规,加强内部管理,增强服务功能,提高服务质量,改善服务态度,为参合农民提供安全、有效、快捷、方便的医疗服务。
第三条 定点医疗机构要确定一名领导分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并在本单位显眼位置设置报账窗口、宣传专栏、投诉箱等。
第四条 各定点医疗机构在接诊参合患者时必须坚持先验证、登记,后处置的原则(急诊除外),认真识别和核对患者的身份和合作医疗证件,杜绝持假证或借证就诊的行为。如因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审查把关不严或故意弄虚作假,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医疗机构自己承担。
第五条 参合农民到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定点医疗机构应严格按照入、出院及转诊医学标准,不得放宽入院标准,不得随意截留患者或拖延患者住院时间。
第六条 定点医疗机构要为参合农民建立门诊及住院病历,就诊记录应清晰、准确、完整。市合管办可随时查阅病人的各类资料。对违规收费、虚开费用、医患串通骗取合作医疗基金的,市合管办有权追回损失资金,并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定点资格。
第七条 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各项技术操作规程和管理规范,合理检查、合理用药,提倡使用经济有效的传统中医技术。不得违规使用药品和随意进行大型设备检查,确因病情需要做大型设备检查或使用《仙桃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药物目录》以外的药品,应征得患者或其家属的同意并签字,原则上不得重复检查。如发现违规用药和检查,所发生的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自行负担。
第八条 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物价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严禁乱收费,严格控制药品费用占医疗费用的比例。
第九条 定点医疗机构要按照有关规定,落实配套措施,方便参合农民就医和补偿。对参合患者的门诊费用,在家庭账户总额范围内现场直接核销;参合患者住院的医疗费用,在其出院结账时直接给予补偿。
第十条 定点医疗机构要认真培训本单位职工,使医务人员熟练掌握农村合作医疗规定范围内的药品目录、病种目录、医疗服务项目等。
第十一条 定点医疗机构要尽量建立和完善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做好参合农民信息资料及就医资料的管理工作,完成有关信息的统计上报及市合管办交办的各项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