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有关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方针、政策,结合实际拟定推行合作医疗制度的具体规定和措施,制定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协助筹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卡的核发;
三、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的资格审查、确认;
四、对提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服务的机构和参与人员实行监管;
五、负责合作医疗基金的使用和管理,审批合作医疗补偿费用;
六、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与者提供咨询服务;
七、负责调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运行中发生的争议、纠纷;
八、编制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预、决算;
九、负责基层合作医疗管理人员的培训和考核;
十、负责合作医疗信息的搜集、整理、分析及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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