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医疗经办机构职责
(一)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职责 1、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有关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方针、政策,结合实际拟定推行合作医疗制度的具体规定和措施,制订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 2、协助筹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卡的核发; 3、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的资格审查、确认; 4、对提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服务的机构和参与人员实行监管; 5、负责合作医疗基金的使用和管理,审批合作医疗补偿费用; 6、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与者提供咨询服务; 7、负责调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运行中发生的争议、纠纷; 8、编制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预、决算; 9、负责基层合作医疗管理人员的培训和考核; 10、负责合作医疗信息的收集、整理、分析及上报。 (二)镇(办、场、园)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站职责 1、发动群众积极参加合作医疗,筹集合作医疗基金; 2、按照市合管办的要求,报批镇、村两级定点医疗机构;监督、审核其医疗服务质量及费用水平; 3、负责填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卡等凭证; 4、对合作医疗费用票据进行收集和核实,补偿农民医药费用; 5、按合作医疗信息管理系统要求对有关信息进行收集处理、上报; 6、对村级管理人员组织培训和考核; 7、完成市合管办交办的其它工作。 (三)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组职责 一、发动村民积极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二、协助筹集合作医疗资金; 三、监督村卫生室的卫生服务行为; 四、监督村民的就医行为; 五、监督村级合作医疗的运转情况; 六、收集上报有关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