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医疗管理机构职责
(一)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职责负责组织、协调、管理和指导全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保障其正常运转和可持续发展,并逐步提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社会化程度和抗风险能力,使全市农民能够享受基本医疗服务。(二)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监督委员会职责负责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使用和管理、卫生服务情况进行检查、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