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仙合管办[2008]1号(慢性病门诊定额补偿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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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网发布时间:2008-3-26 16:55:42 点击次数:
第四条 市合管办对申请慢性病补偿者进行鉴定;异地居住和外出务工人员患慢性病,凭三甲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和各种辅助检查报告单及近两年个人病史资料,报市合管办认定。
第五条 慢性病门诊治疗定额补偿标准:高血压中风后遗症和复发性精神病每年定补400元,糖尿病、慢性肾功能衰竭和系统性红斑狼疮每年定补600元,恶性肿瘤、器官移植、白血病和再生障碍性贫血每年定补1500元。
第六条 凡经市合管办批准享受慢性病门诊定额补偿病人的补偿费,均由各合管站在其《医疗证》的门诊家庭账户上足额存入,加盖慢性病管理专用章,此款由患者自主使用。
第七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相关规定的,依照新农合有关办法给予处罚。
第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2008年元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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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3-26 16:55: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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