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仙合管委[2007]2号(定点医疗机构准入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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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网发布时间:2007-11-21 10:34:58 点击次数:

仙桃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文件 

 

仙合管委[2007]2

                                                       

   

 

市合管委关于印发仙桃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定点医疗机构准入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医疗卫生单位,各镇(办、场、园)合管站,市合管办:

现将《仙桃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准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0七年十一月十七日

 

 

 

主题词:医疗机构  准入办法  通知                          

  仙桃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07年11月17印发

                                               共印65

 

 

 

 

 

 

仙桃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

        

             

为方便广大参合农民就医,鼓励医疗机构合理竞争、为参合农民提供优质的医疗卫生服务,促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可持续发展,根据《湖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之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准入原则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不含村卫生室)的准入坚持整合资源,合理布局,自愿申请,严格标准和统一管理的原则。

二、准入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具有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2、具有医疗机构相关专项医疗技术许可证和专项业务许可证(合格证),专业技术人员具备相应的执业资格。

3、实行统一经营、统一收费、统一核算的经营管理体制。

4、符合同级《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要求。

5、遵守国家有关医疗服务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医疗服务规章制度健全,管理规范。

6、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制定控制医疗费用的各项措施,专人负责,定期检查,加强自我约束和管理。

7、承诺严格执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相关政策、制度和规定,建立与之相适应的经办机构,制定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配备相应的办公设施。

8、具备承担定点医疗服务要求的信息管理系统,其管理系统必须与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系统对接。

9、承担市卫生主管部门交办的关于公益性卫生事业方面的工作。

10、承诺不利用新闻媒体作广告式的医疗业务宣传。

(二)业务条件

1、农村一级以上综合医院

①镇卫生院按照功能定位及有关规定,列入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

②其它一级综合医院应离镇卫生院5公里以上,服务范围人口不少于2万人,其中部分专科处于市内同级医院先进水平。

③住院床位总数不少于30张。

④至少设有急诊科、内科、外科、妇产科、儿科、五官科等临床科室和药剂科、检验科、放射科、手术室、理疗科、消毒供应室、病案室等辅助科室。

⑤至少有8名执业医师、12名执业护士和相应的药剂、检验、放射等卫生技术人员;其中至少有3名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

2、城区二级及比照管理的二级医院

①二级综合医院的部分专科处于市内先进水平;二级专科医院专业水平处于市内二级医院的领先位置。

②二级医院住院床位总数不少于99张。

③综合医院至少设有急诊科、内科、外科、妇产科、儿科、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皮肤科、传染科等临床科室和药剂科、检验科、放射科、麻醉科、手术室、病理科、理疗科、消毒供应室、病案室等辅助科室;专科医院除临床科室依自身工作需要自行增减外、辅助科室也应一并俱全。

④综合医院至少有30名执业医师、30名执业护士和相应的药剂、检验、放射等卫生技术人员;其中至少有3名具有副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15名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专科医院不少于上述人员的三分之二。

三、准入程序

(一)自愿申报。医疗机构自愿向市合管办提出申请,同时提供3份下列材料:

1、加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申请书;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3、主要业务科室和诊疗项目说明;

4、大型医疗仪器设备清单(镇级1万元以上,市级10万元以上);

5、近两年的医院统计报表和医院财务报表,主要包括医疗业务收入情况和门诊、住院诊疗服务情况(医疗业务总收入、药品收入占医疗业务收入的比例,门诊人次、次均费用;住院例数、例均费用、平均住院日,实施单病种管理及费用控制情况等)。

(二)评审确认。市合管办组织人员对提交申请的医疗机构进行评审,将符合条件的单位报市合管委审定。

(三)签署协议。市合管办与已批准的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协议书,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四、准入管理

全市所有定点医疗机构实行动态管理,一年一定,必要时可在年内调整。市镇两级合管机构对定点医疗机构的执业行为和补偿行为实行日常管理,对其医疗服务、质量和费用控制等行为定期考核评估,其结果作为重新认定或取消定点资格的依据。

1、日常工作运行良好,市合管办及派出机构评价高,群众满意度高,继续保留其定点资格;

2、日常工作出现违规或失误,由市合管办提出改进意见,限期整改的,继续承认其定点资格;

3、对严重违反新农合政策、社会评价度低、因管理不善或处置不当发生恶性医疗事故者,将适时取消其定点资格,待改进一年后重新申报确认;

4、没经卫生主管部门同意,擅自以高薪及其它优厚待遇聘用市内其它医疗机构业务骨干或学科带头人的,取消其定点资格。

 

 
[来源: 本站]
2007-11-21 10:34: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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