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增加慢性病门诊定额补偿病种,提高补偿标准。高血压后遗症和复发性精神病每年定补400元,糖尿病、慢性肾功能衰竭和系统性红斑狼疮每年定补600元,恶性肿瘤、器官移植、白血病和再生障碍性贫血每年定补1500元(慢性病补偿实施细则由市合管办另行制定)。
九、调整在周边县(市)医疗机构住院补偿起付线标准。在我市周边的天门市、潜江市、汉川市、洪湖市、监利县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参合农民,其就诊医院为一级医疗机构的,起付线为200元;其就诊医院为二级医疗机构的,起付线为400元。
主题词:卫生 医疗 规定 通知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武部,各人民团体。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市检察院。
仙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7年11月8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