仙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仙政办发[2007]88号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仙桃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办法
补充规定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农、林、牧、渔场,市政府各部门:
《仙桃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办法补充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仙桃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办法为了提高广大农民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积极性,扩大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以下简称参合农民)的受益面,按照《仙桃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办法》(仙政发[2006]34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农民个人缴纳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以下简称参合资金)由各地财政所负责征收,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站(以下简称合管站)和定点医疗机构协助征收,并可代为征收。上述机构要设立常年征收窗口,方便参合农民缴纳参合资金。对外出返乡和自愿一次性缴纳多年度参合资金的农民,可以一次性为其办理缴费年度的参合手续;对年度内有住院补偿费且自愿提前缴费的参合农民,可在获得补偿费时缴纳下一年度的参合资金。
二、参合农民外出务工期间,因患病确需住院治疗的,必须在务工所在地二级以上公立医院就诊,并在住院后5个工作日内向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合管办)报告,在下一年度2月份以前,凭就诊医院的相关资料、票据到市合管办或户籍所在地合管站领取补偿费。
三、干河、龙华山、沙嘴街道办事处和刘口工业园(以下简称“三办一园”)的参合农民,在市直定点医疗机构(市第一人民医院除外)住院治疗时,其补偿的起付线为200元,超过起付线部分的医疗费用分段按比例补偿。具体标准为:起付线至3000元(含本数)的,补偿50%;3000元至5000元(含本数)的,补偿55%;5000元以上的,补偿60%。市直定点医疗机构对“三办一园”参合农民进行收费,按市内一级医院合作医疗结算标准执行。
四、参合农民在市内一级医院住院的,最低补偿(不含起付线以内的部分,下同)标准不得低于45%;在二级医院住院的,最低补偿标准不得低于35%;在市外转诊医院住院的,最低补偿标准不得低于20%。如核定补偿额度超过最低补偿标准,按实际补偿额度支付。如核定补偿额度达不到最低补偿标准,属市内就医的,不足部分由就诊医院或接诊医生承担,合作医疗基金不予承担;属市外转诊就医的,不足部分由合作医疗基金直接支付。
五、取消向下转诊和弱势群体住院治疗起付线
(一)经等级较高的医院住院治疗已确诊的或恢复期病人转入等级较低的医院继续住院治疗的,等级较低的医院在核定住院补偿额度时不再设起付线。
(二)取消五保户、特困户、低保户等优抚对象的住院补偿起付线。
(三)参合农民1年内因同种疾病多次住院只设1次起付线。
六、对使用中医药及其适宜技术的住院病人,将原规定的补偿比例提高5%。
七、对病理产科(包括前置胎盘、胎盘早剥、妊娠高血症、子宫破裂、子痫、羊水栓塞等疾病)纳入住院补偿范围。已享受病理产科补偿的患者,不再实行孕妇住院分娩定额补助。接诊病理产科的定点医疗机构,必须在2个工作日之内向市合管办或当地合管站报告。
八、增加慢性病门诊定额补偿病种,提高补偿标准。高血压后遗症和复发性精神病每年定补400元,糖尿病、慢性肾功能衰竭和系统性红斑狼疮每年定补600元,恶性肿瘤、器官移植、白血病和再生障碍性贫血每年定补1500元(慢性病补偿实施细则由市合管办另行制定)。
九、调整在周边县(市)医疗机构住院补偿起付线标准。在我市周边的天门市、潜江市、汉川市、洪湖市、监利县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参合农民,其就诊医院为一级医疗机构的,起付线为200元;其就诊医院为二级医疗机构的,起付线为400元。
主题词:卫生 医疗 规定 通知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武部,各人民团体。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市检察院。
仙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7年11月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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