仙桃市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外出务工农民住院补偿
实 施 细 则(试行)
第一条 为满足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外出务工看病就医的需求,根据《仙桃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办法(试行)》,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参合农民外出务工因患急、危、重病确需住院治疗的,只能在务工所在地二级以上公立医院住院治疗,实行先交费后补偿的办法,即由患者先行承担医疗费用,回到户口所在地后申请补偿。
第三条 外出务工农民因病在外地二级以上公立医院住院治疗的,必须在入院后5个工作日内向市合管办(电话0728-3239771)报告(内容:姓名、户籍所在地、所患疾病和所住医院名称及办公电话) ,便于市合管办准确及时核实其相关情况。
第四条 务工农民出院回家后,凭服务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书、住院病历复印件、医药费用清单、正规票据和《医疗证》、身份证及村委会外出务工证明、外出务工单位病假证明到市合管办领取核实并补偿。
第五条 外出务工农民住院报销起付线和补偿比例按参合农民在市外医疗机构就医的标准执行。
第六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相关规定的,依照合作医疗的有关办法给予处罚。 第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2007年元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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