仙桃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慢性病补偿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关心照顾患有慢性病参合农民的门诊医疗,根据《仙桃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符合下列病种的病人,纳入慢性病门诊定额补偿范围:
一、恶性肿瘤。经实验室检查、病理检查及CT检查确诊为恶性肿瘤的病人;
二、慢性肾功能衰竭。为慢性肾功能衰竭、血液透析终末期尿毒症病人,要求同时具备尿常规异常(有尿蛋白、红细胞、管型)和肾功能异常[BUN(尿素氮)大于20mmoL/L,CR(尿酸)大于700 mmoL/L]; 三、器官移植抗排治疗。已实行器官移植,有器官移植手术病历复印件。
第三条 参合农民符合本办法第二条所列病种之一者,凭二级以上定点医院的检查结果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资料,到户口所在地合管站提出申请,经初审并在所在村、组公示无异议后,再报市合管办核准。
第四条 市合管办组织专家对申请慢性病补偿者进行鉴定;异地居住和外出打工人员患慢性病,凭三甲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和各种检查报告单及近两年个人病史资料,报市合管办认定。
第五条 慢性病门诊治疗定额补偿标准为每人每年400元。凡经市合管办批准享受慢性病门诊补偿病人的补偿费,均由各合管站在其《医疗证》的门诊家庭账户上足额存入,加盖慢性病管理专用章,此款自主使用。
第六条 急、慢性血吸虫病人由各地合管站批准后到当地血防站治疗。没有血防站的镇办,到当地卫生院治疗。血吸虫病的住院治疗实行限额补偿,即急性血吸虫病限额500元、慢性血吸虫病限额200元,每人每年只能补偿一次。抗虫药由血防站按规定免费发放。
第六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相关规定的,依照合作医疗的有关办法给予处罚。 第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2007年元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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