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元。
晚期血吸虫病病人的住院医疗费用超过政府专项补助之外的费用在起付线以上的部分纳入住院补偿范围。
恶性肿瘤、慢性肾功能衰竭、器官移植抗排治疗等慢性疾病患者在门诊治疗的,每年限额补助400元。确定补助对象应由个人持诊断证明向当地合管站提出申请,再由合管站上报市合管办核准。具体补助办法由市合管办另行制定。
第三十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补偿程序:
一、门诊: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在市内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时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凭《医疗证》、身份证,直接在就诊的医疗机构从家庭账户余额中核销。在市外医疗机构的门诊就诊发生的医疗费用,凭《医疗证》、正规票据和身份证到所在地的合管站从家庭账户余额中核销。家庭门诊账户中的余额自主使用,超支自理,结余转下年度,不得抵缴下年度的参合费用。
二、住院:在市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入院时持《医疗证》、身份证(16岁以下儿童持由村卫生室负责人签名的村合管组的证明)到医疗机构的合管科进行登记和办理相关手续,属合作医疗基金补偿的部分,由提供服务的医疗机构在患者出院时直接补偿给患者,再由医疗机构凭补偿结算原始资料定期到市合管办核报。
经市合管办批准转到市外住院治疗或在市外务工、暂住时因病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由患者凭服务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书、住院病历复印件、医药费用清单、正规票据和《医疗证》、身份证到市合管办直接领取补偿或由镇办合管站报市合管办审批后发放(外出务工住院者由村委会出具证明)。
三、慢性病:慢性病的限额补偿,由确定对象凭《医疗证》和身份证到当地合管站直接领取。
四、孕妇分娩:孕妇在市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分娩时,持《生育服务证》直接到医疗机构的合管科领取补偿。在市外医疗机构住院分娩者,凭《生育服务证》、《医疗证》、身份证、医药费用票据以及出院证和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到户籍所在地合管站领取补偿。
第三十一条 住院治疗期间除常规检查费用以外,必需进行其他特殊单项检查所发生的费用在100元以下者,纳入补偿范围;在100元以上者,按100元纳入补偿范围,超过部分自付。
第三十二条 合作医疗基金不予补偿范围。
一、医疗服务项目类:
(一)院外会诊费、病历工本费、打印费等。
(二)出诊费、检查治疗加急费、点名手术附加费、优质优价费、自请特别护理等特殊医疗服务费。
二、非疾病治疗项目:
(一)各种美容、健美项目以及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等。
(二)各种减肥、增胖、增高项目。
(三)各种预防、保健性的诊疗项目。
(四)计划生育的相关手术项目。
(五)各种医疗咨询、医疗鉴定。
三、诊疗设备及医用材料类:
(一)各种自用的保健、按摩、检查和治疗器械。
(二)眼镜、义齿、义眼、义肢、助听器等康复性器具。
(三)省物价部门规定不可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用材料及非传染性病人的消毒费。
四、治疗项目类:
(一)各类器官或组织移植的器官源或组织源。
(二)除肾脏、心脏瓣膜、角膜、皮肤、血管、骨、骨髓移植外的其他器官或组织移植。
(三)各种性传播疾病。
(四)近视眼矫正术。
(五)气功疗法、音乐疗法、营养疗法、磁疗等辅助性治疗项目。
(六)斗殴致伤、酗酒、服毒、自残、自杀、机动车辆所致的交通事故等医药费用。
(七)经鉴定属医疗事故或已经产生医疗纠纷争议尚未经过鉴定的。
(八)家庭病床发生的医药费用。
五、其他:
(一)各种不育(孕)症、性功能障碍的诊疗项目。
(二)血液和各种血浆制品。
(三)各种科研性、临床验证性的诊疗项目。
(四)《仙桃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用药目录》之外的药品费用。
(五)无有效转诊、转院手续或未经批准在非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本新闻共 6页,当前在第 4页 1 2 3 4 5 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