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有关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方针、政策,结合实际拟定推行合作医疗制度的具体规定和措施,制定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协助筹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卡的核发;
三、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的资格审查、确认;
四、对提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服务的机构和参与人员实行监管;
五、负责合作医疗基金的使用和管理,审批合作医疗补偿费用;
六、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与者提供咨询服务;
七、负责调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运行中发生的争议、纠纷;
八、编制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预、决算;
九、负责基层合作医疗管理人员的培训和考核;
十、负责合作医疗信息的搜集、整理、分析及上报。
第八条 各镇办合管站定编1-3名,人员分别从镇办机关、财政所和卫生院(防保站)竞聘调剂,办公地点以设在当地卫生院(防保站)或财政所为宜,属所在地政府管理,同时接受市合管办的业务指导和相关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发动农民积极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集合作医疗基金;
二、按照市合管办的要求,报批镇办、村两级定点医疗机构;监督、审核其医疗服务质量及费用水平;
三、负责填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卡等凭证;
四、对合作医疗费用票据进行收集和核实,补偿农民医药费用;
五、按合作医疗信息管理系统要求,对有关信息进行搜集处理、上报;
六、对村级管理人员组织培训和考核;
七、完成市合管办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村合管组由村主任、妇联主任、会计、村医生和农民代表组成。其职责是:
一、发动农民积极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二、协助筹集合作医疗基金;
三、监督村卫生室的卫生服务行为;
四、监督农民的就医行为;
五、监督村级合作医疗的运转情况;
六、搜集上报有关信息。
第十条 市内定点医疗机构合管科的经办人员由各医疗机构自行调剂,办公地点设在出院结算处。其主要职责是:负责入、出院参合农民的验证、登记、审核工作;办理门诊病人检查费用的减免手续;按照相关规定和标准现场补偿本院就诊参合农民的医药费用。
第三章 参合农民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 农民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应以户为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户籍所在镇办缴费、注册、登记,凭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合作医疗专用收据,到当地合管站领取《仙桃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以下简称医疗证)。
第十二条 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享有合作医疗制度规定的卫生服务、医药费补偿以及对合作医疗运行进行监督的权利。
第十三条 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有按期缴纳合作医疗基金和遵守合作医疗各项规章制度的义务。
第四章 基金筹集
第十四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主要由农民个人自愿缴纳、地方财政资助、中央财政转移支付三部分构成,有条件的镇办及村集体可给予资金扶持。
一、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以户为单位每人每年缴费15元;
二、地方财政按参加合作医疗人数每人每年补助20元,其中,省级财政补助15元、市级财政补助5元;
三、中央财政专项转移支付资金按参加合作医疗人数每人每年补助20元。
第十五条 农民个人缴纳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由各镇办组织财政所和合管站负责筹集,镇办财政所负责征缴,并直接缴入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专户。每年12月31日为农民参加下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登记和缴费的截止时间,逾期不补。
第十六条 农村五保户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缴纳费用,从税费改革转移支付五保户补助资金中列支;农村特困户个人缴纳费用,由民政部门从医疗救助资金中列支。
第十七条 集体经济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扶持资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资金由市财政部门统一接收,并及时缴入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专户。本新闻共 6页,当前在第 2页 1 2 3 4 5 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