仙 桃 市 人 民 政 府 文 件
仙政发[2006]34号
市人民政府关于
印发仙桃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农、林、牧、渔场,市政府各部门:
《仙桃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六年十一月七日
仙桃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意见的通知》、《湖北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和国务院第101次常务会议精神,结合实际在我市推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逐步提高农民健康水平,促进我市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
第三条 市内常住农业户口的农民(包括户籍在本市,外出务工、经商人员)以户为单位均可自愿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第四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行“市办市管”的管理体制。坚持自愿参加,多方筹资;以收定支,保障适度;大病统筹,兼顾门诊;公开公平,民主监督和高效运转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市政府成立“仙桃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负责全市合作医疗的组织、协调、管理和指导工作。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合管办),为合作医疗的经办机构,负责全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业务管理和日常工作。各镇办(含场、园区,下同)设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站(以下简称合管站),为镇办合作医疗的经办机构。村成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小组(简称合管组),市内定点医疗机构设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科(简称合管科)。
第六条 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成立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代表及有关监督部门领导参加的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监督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监督合作医疗基金的收支情况;监督医疗卫生服务提供方的服务质量和收费情况;监督参加者的就医行为;对合作医疗管理、实施方案、各项规章制度等提出改进建议等。
第七条 市合管办为副科级事业单位,定编6人,挂靠市卫生局;人员从卫生系统竞聘调配,人员经费及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其主要职责是: 本新闻共 6页,当前在第 1页 1 2 3 4 5 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