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务制度的通知
对单位和主管人员以及直接责任者处以的罚款应及时上缴国库。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基金专用票据由省财政厅统一印制。
第四十二条 各市州财政局会同卫生部门根据本制度并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度实施细则,报省财政厅、省卫生厅备案。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由省财政厅和省卫生厅解释和修订。
第四十四条 本制度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凡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一律以本制度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