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的财务行为,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管理,维护农民合作医疗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有关法规和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湖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县(市)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经办的农村合作医疗基金。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以下简称为“基金”)是属农民自愿缴纳、 集体扶持、政府资助、民办公助的,主要用于补助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医疗费用的资金。
第四条 基金财务管理的任务是: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依法筹集和使用基金,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努力做好基金的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工作,并如实反映基金收支状况,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加强监督和检查,确保基金的安全。
第五条 为保证基金的按时、足额收缴和支付,乡镇农税征收机关和经办机构根据工作需要,有权按规定要求缴费农民提供缴费情况、用工情况和有关医疗费用的原始资料以及数据。
第六条 基金纳入单独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政社保专户(以下简称“财政社保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自求平衡,任何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挤占、挪用,也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
第二章 基金预算
第七条 预算是指经办机构根据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实施计划和任务编制的,经规定程序审批的年度基金、财务收支计划。
第八条 基金预算的编制。年度终了前,经办机构应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表式、时间和编制要求,根据本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下年度基金收支预测,编制下年度基金预算草案。
第九条 基金预算的审批。经办机构的年度基金预算草案,由卫生部门审核汇总并报财政部门审核,经县级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批准后,由财政部门及时向卫生部门批复执行,并报上级财政和卫生部门备案。
第十条 基金预算的执行。经办机构要严格按批准的预算执行,并认真分析基金的收支情况,定期向同级财政和卫生部门报告预算执行情况。财政和卫生部门应逐级汇总上报预算执行情况,并加强基金监控,发现问题应立即采取措施解决。
第十一条 基金预算的调整。遇特殊情况需要调整预算时,经办机构要编制预算调整方案,由卫生部门报财政部门审核,经同级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批准后,由财政部门及时向卫生部门批复执行,并报上级财政和卫生部门备案。
第三章 基金筹集
第十二条 基金按国家规定自愿、按时、足额地筹集。任何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收缴、截留和减免。
第十三条 基金收入包括:农民缴费收入、集体扶持收入、待转利息收入、财政补助收入、其他收入。
农民缴费收入是指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个人缴纳的资金收入。
集体扶持收入是指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扶持的资金收入。
利息收入是指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购买国家债券或存入银行所取得的利息收入。
财政补助收入是指上级或同级财政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补助收入。
其他收入是指社会捐赠资金、滞纳金及经财政部门核准的其他收入。
第十四条 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收入原则上不设置个人账户基金,全部计入农村合作医疗统筹基金。
第十五条 乡镇农税征收机关代收的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收入,于每月的最后一天缴入财政社保专户。乡镇农税征收机关可设短期过渡户,过渡户月末无余额。
收入过渡户的主要用途是:暂存由乡镇农税征收机关代收的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收入;暂存该账户的利息收入以及其他收入等。收入过渡户除向财政专户划转基金外,不得发生其他支付业务。 |